巨灾保险制度成功国家的典型做法之一,即巨灾保险制度首先要有国家相关法律,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是该制度得以开展并取得成效的前提。实施的模式有强制模式、自愿模式、也有自愿和强制实施相结合的模式。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项目不仅涉及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巨灾,而且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对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因此,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都通过政府立法来推动。根据巨灾风险的承保主体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美国巨灾保险项目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目。
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在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和财政部的贷款,政府是风险最终承担者。这种模式经过几十年实践证明能够满足在洪灾后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一次巨灾往往会引发一国灾害风险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9·11”事件给美国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保险公司为其支付了大约360亿美元的赔款,政府支出也达到数百亿美元。因此,“9·11”之后不到两周,联邦航空管理局就制定了航空战争风险保险计划,直接对美国航空公司由于战争和恐怖主义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提供保单。AWIP的年保费收入大约为1.6亿美元,而在商业保险市场上获得同样的保障需要交纳大约5亿美元的保费。
英国巨灾保险制度
作为全球保险业的发源地,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与其中。例如政府财政不对洪水保险进行任何补贴,也是非强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虽然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依然很高。
法国和新西兰巨灾保险制度
法国在1982年通过“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保险标的非常广泛,涉及生活方方面面,如家庭财产、建筑物及设备、农作物、车辆等等。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后与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签订巨灾再保险制度,通过巨灾再保险制度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责任。而巨灾巨灾再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担保,所以在法国巨灾保险制度中,中央再保险公司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西兰先后颁布法律并建立地震委员会,地震委员会由政府组织建立,投保人不需要缴纳昂贵保险费。巨灾保险是强制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建立自然灾害基金,然后由政府担保,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中进行分保。巨灾一旦发生造成损失,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一部分,巨额损失再利用巨灾再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