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七条。
审批范围:初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涉及我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和核电站、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省内其他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承办机构:陕西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办公地址: 防震减灾科技大楼--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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