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行使职能的需要,反映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目标和工作内容,涵盖各项收支的年度综合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部门预算、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细化预算三部分。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全面原则。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全局各项收支,将各项收支全面纳入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结合实际需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三)保证重点原则。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区分轻重缓急,有保有压,优先保证重点支出的需要。
(四)真实可靠原则。预算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五)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信息外,预算按规定向全局、社会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发展与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是本领域预算的 监管部门;各部门(单位)是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和执行主体,对部门预算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发展与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预算改革方针政策,制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全局项目库;
(三)组织编制申报中央部门预算、省级部门预算;
(四)落实年度预算收入,积极争取中、省财政经费投入;
(五)统筹年度收支预算,组织编制、审核、下达、调整部门细化预算,审核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预算;
(六)监督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
(七)组织财务决算,组织预、决算公开;
(八)组织配合各类财务稽查、检查、审计等。
第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领域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储备,管理本领域项目库;
(二)组织编制审核申报本领域项目预算;
(三)协助落实本领域年度项目预算收入,积极争取上级对口部门的经费支持;
(四)组织审核本领域细化预算及调整;
(五)监督本领域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本领域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
(六)配合开展本领域各类财务稽查、检查、审计等。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责、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编制,加强项目储备;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
(三)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单位的项目经费支持;
(四)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收入编制本部门(单位)细化预算,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五)根据下达预算,组织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六)配合开展本部门(单位)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配合开展相关的各类财务稽查、检查、审计等;
(七)人事教育处组织编制人员经费、培训费支出预算,办公室组织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发展与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等;
(八)重点项目、课题预算纳入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管理。
第三章 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结转资金、实户资金、其他收入等合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一般分为日常运维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预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二)地震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
(三)局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资产、资源情况;
(四)专项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和局年度工作任务;
(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优化预算结构。从紧安排三公经费等一般性公用经费,从严控制会议、培训、差旅等支出,优先保障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基本支出,全力保障年度目标任务重点工作。
(二)完善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加强项目论证,规范项目立项,细化充实项目信息,增强绩效目标管理,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强化中期规划。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计划,科学合理编制三年支出规划,结合项目库管理,做好三年滚动规划衔接工作。
(四)盘活存量资金。充分考虑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支出预算,避免资金沉淀。
(五)突出预算绩效。科学设置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编制。对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按核定的财政拨款控制数及预算科目编制;对其他各项收入预算,参照上年收入情况和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测算编制;对横向项目、课题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年度收支平衡原则编制。
(二)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法编制,按照人员经费按政策、公用经费按定额、项目经费按职能的办法编制。
1.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以定员定额法为主进行测算编制。
工资、离退休费、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审核编列。
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助学金等人员性支出,根据有关政策,按比例或标准编列。
公用经费按国家和省级有关公用经费标准计算核定。
2.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日常运维项目,根据年度中、省预算编制精神和要求,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和轻重缓急排序,从项目库中筛选确定项目,编报项目预算。重点项目根据投资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编报项目预算。
3. 同步预算编制。对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培训、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住房改革支出、新增资产配置等支出随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报分为"准备、一上、二上"三个阶段,由发展与财务处牵头,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准备阶段。
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需求提前编制下一年度或未来三年专项项目申报文本,报归口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后,报发展与财务处纳入局项目库储备。相关部门(单位)就下一年度拟申报项目与上级对口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二)"一上"阶段。
发展与财务处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对项目库年度专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组织编制全局下年度"一上"部门预算和未来三年滚动预算草案(主要包括项目预算、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及人员基本信息等),经局党组审定后,报中国地震局、省财政厅,同时报省财政专员办审核。
(三)"二上"阶段。
根据中国地震局、省财政厅批复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对比分析与上年度控制数变化情况,发展与财务处组织编制"二上"全口径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三公经费、会议、培训、政府购买服务、新增资产配置等预算,组织完善专项项目申报文本及绩效目标体系,经局党组审定后,上报中国地震局、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细化预算与下达
根据中、省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结合上年结转及组织收入情况,按照预算分类支出口径编制部门细化预算。分为"申报、审核、下达"三个阶段。
(一)申报。
"二上"部门预算编报后,各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细化预算,于12月底前报发展与财务处。
(二)审核。
次年1-3月,发展与财务处组织审核各部门(单位)申报的年度支出预算。业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本领域各事业单位支出预算,于1月底前向发展与财务处报送审核建议。
发展与财务处综合分析,全面统筹,编制全局年度细化预算建议案。
(三)下达。
次年4月底前,经局党组会审定后,下达年度细化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中央、省级财政拨款预算指标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办理用款计划编制与申请、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部门(单位)正常运转,在年度细化预算下达之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可根据需要预先支出,具体额度由发展与财务处客观控制。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细化预算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预算资金,统筹协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管理的日常公用经费和日常运维项目经费在项目总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各明细项目之间可以适当调剂使用,但不得超过10%。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年终剩余资金由局统筹使用。重点项目未完成预算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年度实际预算执行率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发展与财务处按月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定期在局务会上公布全局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预算执行。发展与财务处每年1月底前公布各部门(单位)上年的实际预算执行率。
第二十一条 因财政追加、调减财政性资金预算,发展与财务处应及时调整相应预算。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向发展与财务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内容和金额。
发展与财务处每年10月份组织开展当年预算执行分析总结工作,审核汇总预算调整申请,经局党组会审定后,下达调整预算。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与财务处组织开展全局年度财务决算。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报告,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决算报告经局党组会审定后,报中国地震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发展与财务处应加强对部门预决算数据的分析应用工作,为改进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奠定基础。
第七章 预决算公开
第二十五条 发展与财务处负责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省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在预决算批复后按要求在省政府预算公开平台与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中央部门预决算公开按照中国地震局相关要求进行。全局年度细化预算以印发文件形式在全局公开。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预决算内容不予公开。
第二十八条 发展与财务处要主动回应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推行绩效评价管理,在预算项目支出过程中更加突出产出及成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发展与财务处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对整体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领域预算绩效考评;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展与财务处要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组织配合开展各类财务稽查、检查、审计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本领域预算执行监督,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如实编制部门预决算,不得故意漏报、瞒报有关信息,不得编造虚假预决算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地震局预算管理实施细则》(陕震发〔2010〕6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地震局预算管理流程图
